哈尔滨市环保局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30.09.2015  18:45

哈尔滨市环保局以冬季燃煤锅炉、秸秆焚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各类大气污染源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冬季空气环境质量。此项工作将持续到明年供暖期结束。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横向协调

根据《哈尔滨市2015年大气污染整治行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安排,市环保局将加强横向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市住房局对取暖锅炉实施错时、错峰起炉;会同工信委、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燃煤煤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驻厂监察;会同公安交管局对黄标车淘汰进行督导检查,加大对“黄标车”闯限行区域的查处力度;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制定秸秆禁烧办法、划定禁烧区域、明确禁烧时限。

协同城管、城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大气监测自动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工业企业、餐饮企业、汽修等排放废气企业和在建、待建、拆迁工地及道路扬尘以及乱堆放、焚烧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杜绝大气自动监测站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任何大气污染源,半径500米范围内保持高度清洁。

落实年度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锅炉改造

继续推进市区389台商服行业和各县(市)城关镇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对按要求完成淘汰改造的兑现奖励资金;对未按期完成淘汰改造任务、违反“禁燃区”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完成拆改任务的居民供热和工业企业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将配合住房局、工信委依法予以处罚。继续推动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对按要求完成改造的单位,兑现奖励资金;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并予以处罚。

推进建成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在10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

开展污染源分类检查  严查超标排污行为

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市环保局成立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成6个检查组和1个督查组,在今冬供暖期间深入各区、县(市)对燃煤锅炉、煤炭和灰渣堆、冒“黑烟车”、秸秆焚烧等各类污染源开展分类检查。

针对司炉工操作、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对燃煤锅炉、窑炉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及时查处超标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对锅炉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本体原因导致超标排污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对宾馆、洗浴等服务业商用锅炉超标排污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治理;对工业生产锅炉超标排污的,责令采取“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等措施进行整治;严重超标排污的,责令停产限期治理。对供暖锅炉超标排污的,督促责任单位通过选购使用优质燃料等临时性整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采暖期结束后,跟进限期治理措施。

检查企业伪造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对伪造数据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

检查未经环保审批私自安装的各类燃煤锅炉和其他未经环评审批、未经环保验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有效落实等环境违法行为。在建成区内私自安装的10吨及以下各类燃煤小锅炉,不给补办环评手续,不允许申报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补贴资金,依法处罚并限期拆除。

严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存放煤炭和灰渣,导致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开展机动车停放地检查和道路执法检查,每天路检路查“冒黑烟”车辆,责令“冒黑烟”机动车主进行限期维修治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检查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完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对秸秆焚烧监测火点通报开展实地核查和制止。

在9月底前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质控审核、质量审查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转,10月底前完成仪器维护及比对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每日10:30-12:00与气象部门会商研判,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逐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

对重点旅游线路两侧和旅游接待宾馆、重点旅游景区内排放烟尘、尾气等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治。

据了解,市环保局今年将继续采取广泛发动,热线举报的形式,深入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通过12369环保举报专线收集市民提供的锅炉、秸秆焚烧和机动车尾气超标违法行为线索,并抽调专人对市民举报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查处。

(来源: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