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见成果

29.07.2016  02:00

  自2015年5月初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科学规划、狠抓落实,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46人,约为法官员额数的5倍。改革试点运行一年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获得充分发挥,“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参审不均”等实际难题得到基本解决,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实现全面重新构建;2015年参审案件1775件、2452人次,综合参审率22.2%;先后在省高院、最高院作人民陪审工作经验交流;本院撰写的《“自主管理”释放大能量》、《“四招”破解人民陪审工作难题》等文章,分别被《人民法院报》、《黑龙江法制报》等媒体转发,受到了省内外法院的高度关注;迄今为止已连续四年被评选为全市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

  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四点:

  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改革试点工作扎实起步

  2015年5月初开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多次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学习领悟改革试点文件精神。一是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四名副院长为副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政工科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落实改革试点工作。二是成立“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该协会由1名主任和6名委员组成,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借助协会的成立,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搭起了沟通交流的平台,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实现了“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三是强化工作保障,投入资金2万元,组织专门人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45项、约6万多字的人民陪审员管理规章制度,辑录成册,发放给每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并要求认真学习遵行;积极对接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2016年在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专项列支陪审员经费30万元,并按照120元/件的标准(目前为全省法院系统最高水平)给予陪审员参审费用补助,进一步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区分层次,统筹推进,选任工作初步完成

  按照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积极协调形成合力。定期向上级法院、区委、区人大汇报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支持和指导。积极主动联系市、区司法局,三家单位于去年8月中旬共同召开了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成立了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商定用两年时间建立起完善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履职保障、退出和惩戒机制。把好随机选任关。改革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之后会同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最后由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切实做好选任工作。我院联合区司法局成立了3个工作组,以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为主,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履职能力、工作经历、身体条件进行“面对面”考察。同时,对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要求其在任命前填写《履职承诺书》,承诺如有违反,自行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或自愿承担相关惩戒。

  合理界定,完善机制,深入推进参审机制改革

  针对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参审机制改革。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在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原则上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3、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4、凡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合理确定每名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上限为20件、下限为3件,防止出现“陪审专业户”、“驻庭陪审”现象,确保了参审均衡度。同时,将完善陪审流程作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协会制作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流程图”,直观地显现“申请陪审员参审、随机抽取、庭前阅卷、参加庭审、庭审发问,案件合议、主审法官与陪审员‘背靠背’考核”等一系列内容,并张贴上墙,要求全体陪审员遵照执行。具体为:立案庭在登记立案时,对于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且符合陪审范围的案件,于立案当日向协会送达《参审案件申请表》,协会通过随机抽取确定2名参审陪审员和2名候补陪审员,填写在《参审案件回复表》上,最迟于次日上午11时前返还立案庭。案件已在业务庭审理,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且符合陪审条件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10日将书面申请交于协会,协会于收到申请次日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交予该案的主审法官。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我院通过印发《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百姓、了解社情民意、当事人听得进、信得过的独特优势,成为连接法官和当事人的桥梁和纽带。在参与“事实审”方面,我院明确要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首先由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但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表达看法;就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存在分歧的,由合议庭法官决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一票提请权”,即人民陪审员不同意主审法官意见的,有权提请该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并有权列席。如,我院民一庭法官张宏伟审理的(2015)让民初字第2525号案件,案件合议时,陪审员李金伟与主审法官意见不一致,遂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最终审委会经讨论后支持了陪审员的部分意见。

  运用“背对背”考核和“点对点”监控,破解“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难题

  严把考核关,将主审法官和陪审员交回的“背靠背”考核表,作为案件结案归档的必要手续,也作为给陪审员发放参审费用的依据。政工科和协会每月还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提交考核表的报结案件,倒查案件合议情况,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合议的主审法官进行相应惩戒。同时,采取科技加管理模式,督促陪审员履行庭审合议职责。在协会办公室建立监控终端平台,充分运用法院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不定时抽查,实时掌握陪审员司法礼仪、庭审合议表现等情况,结合收到的其它反馈信息,由协会定期汇总。此外,协会和政工科还会采取电话、走访、谈话等方式,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陪审员和主审法官分别视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敦促双方正确履职用权。2015年,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诫勉谈话、提出警告的23人次,提请人大予以清退的27人,处理面占整个陪审员队伍的五分之一;对主审法官进行规劝谈话或警告13人次。

  健全制度,落实保障,促进参审工作实效

  通过制度建设落实履职保障,促进工作实效。一是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协会建立了QQ和微信工作群,一方面保证了对所有陪审员“全覆盖”,可以将工作要求、培训指南、案例选编、座谈研讨等通知和文件及时发布给在群的每名陪审员;一方面有利于收集反馈意见建议,每名陪审员都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困难、意见及建议向协会提出,协会每天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两群”进行信息查阅、答复、维护和更新。对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跟进解决。二是强化业务培训。为使新任陪审员尽快适应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我院邀请大庆师范学院师资,于去年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培训,学习时间超过30学时。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知识竞答、座谈交流、印发学习资料等多种形式,重点就陪审员权利义务、庭审注意事项、如何在事实审中发挥作用进行培训,提升了陪审员综合素养。三是切实加强陪审员履职保障。针对主审法官开庭前不及时通知陪审员阅卷或具体开庭日期、开庭当天随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在庭审结束后不通知陪审员参加案件合议、以签字代替合议等问题,我院确立了“事随案走”原则,即案件卷宗流转到谁(包含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手中,谁负责联系人民陪审员。否则,由此造成的陪审员交通费等损失由主审法官和主管庭科室长共同承担,并由政工科收集和记录陪审员的相关反馈,倒查责任主体,给予相应惩戒。对于应当采用陪审制的案件,主审法官未按制度规定执行的,庭科室长和主管院长发现后,应当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参审费用由主审法官承担。此外,我院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享有三项拒绝签字的权利,即:审判长无故阻止陪审员发问的,陪审员有权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审判长未当庭组织合议或未在择期合议日3日前通知参加合议的,陪审员有权拒绝合议或在合议笔录上签字;合议笔录与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不符,或未保障优先发言权的,陪审员有权拒绝在合议笔录上签字。(智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