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通报7起“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07.09.2015  12:41

  劲彪新闻报讯(记者 夏雪)日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集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开展监督检查、明查暗访,发现并处理了一批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现将7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富锦市建设局、物价局监管不力、丧失职责的问题。2013年,富锦市建设局未履行对二龙山镇东城小区房地产工程质量验收和供热许可审批的情况下,致使该小区开发商违规办理房屋入户,造成众多隐患。富锦市物价局在没有履行住房供热价格听证审批等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致使开发商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定价向250余户业主收取每平方米41--46元不等的供热费,加重群众负担,引发集体上访。经富锦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富锦市建设局原局长隋德福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富锦市物价局局长孙绿竹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富锦市建设局、物价局对违规问题作出纠正处理,保证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同江市工商局乐业工商所所长张佩贤、工作人员王晓飞刁难勒卡办事群众、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2015年4月至5月期间,个体工商户周某多次到该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更换事宜,由于在2014年11月周某不情愿向该所缴纳报刊费,与张佩贤和王晓飞发生争执,致使本该正常办理的营业执照,人为设置障碍,以各种理由刁难,迟迟不予办理,张佩贤和王晓飞在办公室面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边嗑着瓜子边受理业务,还提示周某“这是需要走后门的事”,故意刁难勒卡。另据调查,张佩贤擅自提高营业执照封皮工本费,在未开具收据的情况下,违规向135家个体工商户每户多收取10元工本费;王晓飞在征订党报党刊中随意决定摊派范围、标准和金额,先后违规向2户企业和14家个体工商户乱摊派报刊费1,148元。经同江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张佩贤行政记过处分,调离乐业工商所所长岗位;给予王晓飞行政记过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同江市工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邵文斌和同江市工商局纪检组长秦国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同江市工商局对违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桦南县土龙山镇林发村党支部书记张臣违规骗取泥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土龙山镇政府张颖等3名工作人员工作失职等问题。2012年4月,时任林发村委会主任的张臣在本人不符合国家关于泥草(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补助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违规办理并领取泥草(危)房改造补助款1万元。时任土龙山镇民政办科员张颖、时任土龙山镇城管大队科员郭元财和时任土龙山镇政府城建助理李清申,分别在2010至2012年林发村申报泥草(危)房补助审核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张臣等14户农户,违规领取泥草(危)房改造补助专项资金共计6.8万元。经桦南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张臣、李清申、张颖、郭元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涉案的国家专项惠农资金由土龙山镇政府予以收缴。

  4.汤原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汝有林等3人滥用职权、违规执法问题。2015年5月7日,汤原县交警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汝有林、协警张明军、刘贵宝在上路执行中,在不具备检查超载处理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仅凭目测对22辆货车作出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协警张明军在处罚其中9辆超载货车时,违规将超载行为代码更改为货车安全设施不全代码,以规避对车主进行扣分等严重情节的处罚。经汤原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汤原县交警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汝有林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明军、刘贵宝两名协警予以辞退处理,对负有主体责任的汤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庆龙进行诫勉谈话。

  5.桦川县规划局乡建科科长李建波工作态度恶劣、引发斗殴事件问题。2014年7月31日,李建波等5名工作人员到创业乡拉拉街村民建房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因违建问题将建房者和十余名商户召集到建房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建波与商户发生口角,随后相互辱骂,引发了斗殴事件,导致执法现场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经桦川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建波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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