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 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

06.07.2016  00:30

  7月1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探究讨论如何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建立以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各司其职为重点的还权于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审判模式。经过充分酝酿,通过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规定》,并于当日以文件的形式将这一规定下发全院各部门。

  长期以来,铁锋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每周集中研究讨论二十余起案件,占全院判决案件的80%以上,这种审判模式,不仅使审委会疲于参与每一起个案的审判,还使合议庭成员及承办案件的法官怠于行使职权,个别法官怕担责任、不敢担当,只要需要判决结案,即将案件提交审委会。不仅没有做到“让审理中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还造成个别法官工作不负责任,庭审驾驭能力、文书撰写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等现象的出现。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年初以来,铁锋区法院切实采取多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审委会工作制度,促进审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根据铁锋区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审委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等,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案件提交审批程序和案件汇报讨论流程,规定凡需报审委会讨论案件,一律由主管副院长预先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合议庭不得自主决定提交,保证审委会集中力量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向庭长和主管院长呈报时一并上报汇报材料,提前转发各审委会委员审阅,确保审委会委员对案情概况和争议焦点心中有数。审委会讨论案件时,案件承办人重点汇报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的分析处理意见,确保案件讨论的质效。

  铁锋区法院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尊重司法规律、突出法官主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新常态的做法,获全院干警的好评。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姜兴学习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规定》后,深有感触地说,“权力变大的同时也伴随着沉甸甸的责任与压力。以前,习惯并依赖于有院长庭长“把关”,审委会最后拿意见。重新规定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后,凸显了法官的主体地位,最大程度地降低审判委员会对个案审理的影响,真正还权于法官。我最大的感受是职业尊荣感提高了,办案责任心增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