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了!

10.11.2021  18:03


    “请问您是某某吗?”“您近期是否有办理贷款的需求呢?”相信很多人都接到过此类推销电话、信息,您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他们会有我们的联系方式?您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不法分子泄露了!

    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对郭某伟、韩某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宣判。经查,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伟得知,按照客户需求向他人群发办理贷款短信息可以牟取利益,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韩某辰,韩某辰表示同意参与。二人经预谋,由郭某伟负责寻找需要群发短信息的客户个人电话号码,韩某辰负责联系群发短信的操作人员。

    2019年10月19日至26日期间,微信名为“”的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发送给郭某伟,并将需要支付的费用,总计人民币12300元支付给郭某伟。郭某伟扣除部分钱款后,将剩余钱款及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转给韩某辰,韩某辰在扣除部分钱款后,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转给微信名为“一尘”的人(另案处理),并由微信名为“一尘”等人群发短信。经鉴定,郭某伟、韩某辰非法获取公民通讯通信电话号码共计50069条,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元,其中郭某伟获利人民币3900元,韩某辰获利人民币2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伟、韩某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郭某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韩某辰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动在省级纸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6300元。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及家庭实际困难,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伟、韩某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5000元,上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以及共同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6300元一并上缴国库,同时责令二被告人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注销侵权所用微信、QQ账号

    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催生其他关联犯罪,侵扰公民生活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