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隐瞒服刑经历的若干猜想

03.08.2015  16:37
            一个两次服刑的人,居然混进了公务员队伍,当上了领导干部。今年3月,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巡视鄂州市华容区期间,发现该区正科级干部周某隐瞒其两次服刑的个人经历。为达到顺利转干、提拔和重用的目的,他在档案中对服刑经历虚造为在小学任教,并补填、涂改档案。周某目前已被免职,正在接受纪委调查。(8月2日鄂东网)

  这样看似荒唐的事情,的的确确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这就奇了怪了,周某在转干之前,明明两次坐牢,为何居然顺利地混进了干部队伍?而且还一步步提拔到了正科级领导岗位?

  面对这样的追问,也许有人马上会解释,是因为周某隐瞒了经历、欺骗了组织,其个人“本事”太大。但充其量,这只能算是曾经的罪犯混进干部队伍的一个表面原因。周某“本事”再大,能够大过法律、大过组织么?

  服刑经历并不是自己想隐瞒就能隐瞒的,工作经历不是想杜撰就能随意杜撰的,干部档案也不是个人想改就能改的。周某一段特殊经历的成功“漂白”,给人留下若干种猜想:要么有人当了“睁眼瞎”,要么就是有人心甘情愿当“贵人”鼎力相助,当然也不排除里面存在的一些私下交易。

  当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就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保持干部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公务员录用、转干和提拔重用,都是非常神圣和严肃的事情,有关部门理所当然要严格把关。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编造了虚假工作经历,档案是否涂改作假,只要认真调查、仔细审核,揭穿真相并不难。

  一个不具备资格的人,居然被顺利转干、提拔,当初那些严格的组织程序哪去了?那一道道审查关是怎么过的?如果不是巡视组进驻,这个荒唐的事情还要持续多久?很显然,仅仅对当事人周某进行“个案处理”是远远不够的。此事自始至终,哪些环节没有把好关,哪些人应担失察之责,都应该有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