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面144平米以下算普通商品房

16.12.2014  17:24

  记者昨天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我省房地产业,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别在引导住房消费、加大金融信贷、公积金支持力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个人省内异地购房全家可按政策落户

  《意见》指出,我省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同时,个人省内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清理规范新建房屋销售和进户环节收费行为,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设安装工程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一套房结清贷款再买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意见》指出,要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意见》指出,要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另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稿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记者刘述波实习生吴凡)

  (编辑:曲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