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3年内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用3年时间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宅增量,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供给调控
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发展养老、教育、文化等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在加强供给调控方面,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用地转型利用,发展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跨界地产;哈尔滨市等地积极推进候鸟式养老地产,组织到省外开展推介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契税优惠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最低减按1%征收库存较大地区对购买首套商品房者给予补贴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同时,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地区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并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公积金
支持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缴存职工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
在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方面,将研究出台指导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并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棚改安置
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市、县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房准入门槛
在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方面,将危旧楼整体拆除改造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尽量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各地要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努力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同时,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记者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