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隔40年再次实行特赦

26.08.2015  16:1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如果草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再次实施特赦。

  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第三类: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对这类人员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能体现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第四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给予特赦的四类囚犯中,其中贪污受贿、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犯罪不予特赦。

  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特赦已实施过七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已经改革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综合

编辑: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