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19.07.2016  16:3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维护公允、透明、择优的会计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事务所建设的有效手段。在检查中,要坚持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理处罚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实现检查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引导事务所认清行业发展对经济布局的依附关系,拉伸行业链条。要通过打击会计信息造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尤其是公然无视审计准则和执业质量检查等行为,推动形成秩序规范、优胜劣汰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

二、检查范围、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范围。证券资格类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以日常监管事项集中组织的方式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哈尔滨、大庆、绥化和鸡西市(含所属县)的非证券资格类事务所,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分类监管、随机抽取被检单位。以前年度检查受到责令改正和下达关注函,以及社会反响较差或有问题线索的事务所,直接列为检查对象。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检查分市县组织事务所自查和省财政厅抽查两个阶段实施,其中市县组织事务所自查须于7月底之前结束,省厅抽查8月1日开始至10月上旬结束。

三、检查内容

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重点抽查涉及2016国有资产清查、农业、扶贫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环保、教育、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审计报告。

具体检查内容:证券资格类事务所,按照财监〔2016〕4号文件和财政部2016年5月烟台会议精神,检查除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外的资格资质、设立条件、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人员资质和业务报备等情况。对非证券资格类事务所全面检查,主要包括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配合企业骗取套取财政资金;2016国有资产清查中,对账外资产入账价值的鉴证是否客观公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注册会计师尤其是股东(或合伙人)挂名执业等。

  四、检查方式

检查按照日常监管集中组织与年度行政监督检查同步开展的方式实施,其中年度行政监督检查名单随机抽取。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与监督检查局积极开展“双向延伸”检查,与省注协及时沟通发现的问题线索,共享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事务所的检查信息,与省注协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互认。

(一)自查由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组织辖区内事务所进行。各事务所要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审计档案归档以及各类财务账簿、账表和凭证等的整理,认真填列《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情况表》(附件3),形成内容翔实的自查报告(附件2)。自查报告(附自查情况表)以事务所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所在市(地)财政局。市(地)财政局须提报简要的汇总自查报告,填列《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统一于2016年8月10日前连同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同时提报电子文档。市(地)财政局电子文档通过财政系统内网邮箱上报。

(二)省财政厅抽查采取哈尔滨市实地检查、其他市(地)到市级单位财政局送审的方式组织实施,并提前下达预通知。在抽查时,检查组成员首先听取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二者均不允许一般管理人员代替)关于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之后对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填列《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与事务所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财监〔2016〕4号文件精神,省厅今年先行确定基础工作条件好的大庆市财政局在组织辖区内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对事务所日常监管事项的集中核查(核查名单由省厅随机抽取),对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以及其他应纳入集中核查的事务所,大庆市财政局可直接列为核查对象。根据核查结果,可以对事务所提出警示、监管谈话等,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行政处罚的,需将处罚意见建议及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理决定。按财政部要求,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协助检查。

五、处理处罚

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一报双责”,对存在问题的审计报告,追究事务所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处理处罚结果分类公告,行政处理结果在省财政厅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在上述公告的基础上,还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传至“信用黑龙江”网,再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社会查询,实现“一家发现、通报相关”。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局要由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总负责,认真组织辖区内事务所做好自查和省财政厅抽查准备工作,按要求做好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市(地)财政局要派人参加省厅抽查工作组,配合做好相关联络或实地检查。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专项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和省财政厅抽查准备工作。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阻挠、逃避、不配合检查,采取造假等手段影响检查工作的,依法严肃追责。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事务所,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商总局令第68号)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告。

各级财政部门和事务所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外网门户网站,网址:www.hljczt.gov.cn,在左上角“财政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及附表电子文档,省厅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事务所不发纸质文件。联系人:梁霞;联系电话:0451-53621782。

 

附件:1.2016年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名单

2.2016年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3.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情况表

4.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5.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表

2016年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名单.doc
2016年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参考格式.doc
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情况表.xls
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xls
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