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2014年度全省律师公证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09.2014  14:24

  黑司政发〔2014〕60号

 

各市、行署司法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司法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公证专业职称评审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呈报材料时间地点

(一)时间:呈报高级律师系列职称的(含省人才中心委托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中级职称)和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公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地点:省司法厅干部警务处803房间。联系人:田在恒、夏彬彬;联系电话:0451-82297150、82297163。

二、呈报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二)现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审批表(如不能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档案存放部门水印的复印件)。

(三)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党校本科学历需同时提供大专学历证书。2002年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无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四)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公证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效的外语(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省内合格标准为英语40分、日语45分、俄语55分、德语55分、法语55分)、计算机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省内合格标准为45分)。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面试人员审查表》,因学历和学位免试的人员需提供相应学历和学位认证报告;因年龄免试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考试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

(十)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

(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原省人事厅制作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工资兑现登记表(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十三)根据《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文件)提供任现职以来有效论文或论著。

(十四)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必须参加答辩,答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

(十五)律师系列提供律师执业纪律情况证明;公证系列提供公证执业纪律情况证明(表样附后)。

(十六)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审查表(表样附后)。

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一律提供原件。

三、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200元。由高级评审委员会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收取。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按时做好律师、公证系列职称材料的呈报工作。

此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