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非营利组织工作的通知

05.12.2014  03:26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从2011年起,按照财政部要求和黑政办发〔2010〕58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四年来,全省每年审计非营利组织近470家,总体良好。为更好地服务新《预算法》实施、国资国企改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非营利组织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贯彻新《预算法》关于预决算等财务信息依法公开要求的必然要求。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14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同时,新《预算法》多处强调了“绩效管理”:编制预算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人大出具预算审查报告,要就“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2014年国办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明确要求应深化高校财务信息公开。
  (二)非营利组织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法治政府对公共资金的监督公开化、透明化的必然要求。非营利组织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制度需求下的社会供给,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当前,政府需要评价高校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的绩效,社会希望监督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希望获得高校培养学生的教育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利益者需要一个既独立于政府部门,又能执行政府意志,体现纳税人对教育要求的组织,这是高校需要引入社会审计的根本原因。医院和基金会作为公益类属性单位也同样如此。
  (三)非营利组织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依法行政的必要要求。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预决算依法公开的法治环境下,审计工作有助于提升信息公开的公信力,保证国家涉及医院、学校和基金会等民生政策落实;有助于规范公立医院、学校等的会计核算,为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完善内部资源分配制度,强化风险控制提供有力保证;有助于为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执业新领域,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环境。
  二、准确把握非营利组织审计的重点项目活动
  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实施审计的项目活动,决定了审计功能目标的实现,并影响财政部门或医院、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力量的运用。其功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对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作用,还可发挥在预算评审、绩效评价、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中的专业论证作用。按照医院、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活动主要有六项内容。
  (一)初步业务活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是帮助注册会计师制定审计计划,确保审计工作达到要求。通过与被审对象管理层和治理层的直接沟通,结合以往审计经验,了解被审单位行业特点和总体情况,就审计业务约定书达成一致等。
  (二)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主要有审计范围、时间、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的审计方向和审计资源调配,以及风险评估程序和审计程序等。
  (三)风险评估。了解被审单位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以及外部因素,组织结构中部门设置与分布、各部门职能及其业务流程、是否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是否建立了科学的决策机制,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等。
  (四)了解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被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其中“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指的是选择一笔或几笔交易进行穿行测试,以追踪交易在财务报表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并根据需要检查有关单据和文件。
  (五)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包括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控制测试的目的是评价控制是否有效运行,涵盖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与仓储以及固定资产等循环相关的控制活动和信息系统的测试等。实质性程序主要是对损益类科目、货币资金、存货入(出)库等进行截止测试,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执行函证或替代程序,以及对实物资产执行监盘程序和对待摊费用进行复核测试等。
  (六)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类型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
  三、进一步准确把握非营利组织审计的途径、方法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财政局负责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开展的总牵头、总协调,要按黑财函〔2012〕75号文件要求,由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负责,指定会计或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安排财务机构负责。
  (二)准确把握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按照《黑龙江省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非营利组织名单》(附件1)确定的非营利组织,做到应审尽审,有增减变化的,应调整并上报省财政厅。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事务所要由医院、大中专院校、基金会等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选聘,被审单位不能既选聘又被审,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合理选聘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事务所(近三年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查询网址: www.hljczt.gov.cn ;受到行业惩戒查询网址: www.hljicpa.org.cn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的规定,不得恶意低价中标。
  (四)审计费用支付。按照黑财函〔2011〕210号文件规定安排落实审计费用,列入非营利组织单位预算。
  (五)使用审计报告。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中使用审计报告披露的会计信息。关于部门预算编制在前、报表审计工作在后的问题,可根据新《预算法》规定,在预算跨年平衡和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时段参考使用。
  (六)积极组织开展并做好沟通协调。非营利组织审计是一项较新的工作,个别市本级单位开展不好,相关部门要主动向领导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向非营利组织单位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宣传,使其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益的工作认识到位、主动工作。
  (七)注重总结提高。要及时总结做法和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要通过编发财政信息和内部情况通报等形式,反映本地本系统推进工作进展情况、成效和建议。
  (八)确保提报的数据全面、真实、准确。要认真统计填报《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同时提报电子文档。联系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李少春、王健;联系电话:0451-53653759;电子邮箱:财政系统通过内部电子邮箱报送,收件人王健,省直各有关单位通过外网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报送。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和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www.hljczt.gov.cn ),在左上角“财政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及附表电子文档。
  四、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依照财政部、中注协和省财政厅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指引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等,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审慎出具“无保留意见”类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以沟通函的形式与被审单位恰当沟通。省财政厅将把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作为执业质量专项检查的重点或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抽查,对问题报告处理,按照财政部令第24号坚持“一报双责”,既严格追究事务所责任,也追究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事务所应出具有价值、可利用的报告,要通过报告体现高端行业的专业素质,树立和维护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公信力。事务所应运用注师行业的专业优势和人才储备,积极研究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为非营利组织在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引导单位管理层和决策层对会计工作认识从重核算到重管理决策的拓展。接受委托事务所可在2014年年底前与有关非营利组织衔接业务,提前介入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积极调配审计资源,为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创造条件,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附件:1.黑龙江省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非营利组织名单
                    2.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实施情况统计表

【黑财注[2014]41号】之第1个附件.xls
【黑财注[2014]41号】之第2个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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