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批准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的规定,市政府同时获批政府规章制定权。
为做好2017年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2016年10月19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通告》(庆政通〔2016〕3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通告指出,立法项目建议分为地方性法规项目和市政府规章项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结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属于我市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水、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等方面。
通告指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请写明项目名称、立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通过立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制度措施,如有立法代拟稿的,请一并提交代拟稿及相关参考资料。提出立法项目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一)登陆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 http://www.dqfzw.cn/,“地方立法”栏目)发表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三)邮寄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明“地方立法项目建议”),邮编:163000。
联系人:徐成刚,联系电话:0459-6392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