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启动2016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稻谷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于10月25日在黑龙江省按时启动2016年最低收购价进行稻谷收购。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 55号)规定,今年黑龙江省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收购价格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斤0.02元,非标准品粳稻最低收购价具体水平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执行。中储粮继续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执行主体,对收储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收购资金实行统贷统还。
今年黑龙江省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量预计在1700万吨左右,稻谷主产县(市、区、农垦管局)现有仓容基本满足售粮需要。日前,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确定第一批委托收储库点409个。后续将根据收购进度和农民卖粮情况,适时安排增设收购库点,以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有关收储库点基本信息会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通过实地调查粮食产量、合理测算收购数量、多方准备仓容、规范收购定点、维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安排,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启动。为维护种粮农民利益,要求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严禁变相抬级抬价收购、压级压价收购;严禁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严禁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给农民“打白条”;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现象;严防外省非粳稻和国家定向拍卖已销售出库的超期储存粳稻重新流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库存。凡发现违反国家最低收购价粳稻政策的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收购并取消其收储资格。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开收购品种、质量、价格、结算方式等信息,让农民售放心粮、明白粮。同时,发挥收购“一站式”服务作用,努力采取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公开质量检验、保证准确计量、加快结算速度等措施,减少农民集中排长队售粮,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记者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