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森林防火命令

16.03.2016  08:48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时限。2016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北部林区可视情况规定夏季森林防火期。

  二、严格管理野外火源。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室外吸烟和野外用火,禁止在林缘周边焚烧秸秆,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三、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指挥,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在林区居民点、林场、旅游景区、高保护价值森林、贮木场、油库等重要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情零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杜绝有火不报、大火小报的现象。武警森林部队、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出动、重兵扑救、科学指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要坚持依法治火,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四、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省长 陆昊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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