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

06.04.2016  19:08

黑人社函〔2016〕10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12〕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为继续推动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才梯队的考核评估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中动态管理原则,开展三年(2013-2015年)一度的人才梯队考核评估工作。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

2、考核内容:一是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近3年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取得的成果、业绩,梯队成员的培养使用情况,产学研结合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入选“535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梯队近3年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二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三是近3年获得省级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和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二)考核方式、时间和步骤

1、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梯队自评、梯队主管单位验收和省人社厅实地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时间和步骤:

(1)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自评(4月11日-5月13日)。由各梯队根据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考核评估指标自我评估打分,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考核评分依据清单》(附件1),并形成梯队自评报告,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扬长补短,全面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工作。

(2)主管单位检查验收(5月16日-6月17日)。主管单位对各梯队自评结果进行验收,分别核实原件和复印件,拟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梯队,并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2013-2015年成果统计表(汇总表)》(附件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人员结构情况统计表(汇总表)》(附件3),形成本系统、本部门的考核评估报告。

(3)省人社厅实地考核评估(7月1日-10月31日)。省厅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采取听汇报、看实物、查原件等方式实地评估,对态度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梯队称号,并对其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予以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给予一年改正期,改正期满仍不合格的,将视情况给予合并、调整或撤销。

(三)提供材料

1、凡得到过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梯队,需报送近3年获得省级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后备带头人资助、“535工程”第一和第二层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2、考核评估报告于6月24日前以主管单位公函形式报省人社厅,要写清所属省级梯队的建设成果、取得成绩、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3、主管单位将所属省级梯队情况汇总后填写附件2和附件3,并连同每个梯队填报的附件1,报送省人社厅(含电子版),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新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申报

围绕我省“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推动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畜牧业、食品工业、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医疗、教育等重要民生领域,新建20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鼓励各单位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申报依据和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领军人才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2009)规定的学科名称;高等院校的领军人才梯队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的学科名称,且必须是省一级重点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基础上建立的人才梯队。  

2、申报省级梯队要求是在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系统注册一年以上的市(地、厅、局)级领军人才梯队。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科研优势,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3、带头人近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排名在前3位)。

4、新建梯队的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要求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严禁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挂名;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得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单位申报资格。

除上述条件外,其他条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主管单位的申请公函一式2份。申请要说明组织选拔的程序、方法,在本单位、本地区的公示情况(不低于5个工作日),推荐的主要理由及意见。

2、主管单位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规划。

3、拟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主要科研成果、在研项目佐证材料以及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

4、《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表》(附件4),其中梯队综合介绍限3000字,包括工作任务,主要科研方向,近五年的成果、业绩情况,在国际、国内和省内的学术、技术地位,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等;《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申报表》(附件5);《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申报表》(附件6)。

5、8分钟梯队汇报材料(电子版PPT形式),包括梯队产业需求、科研方向、学术技术地位、梯队结构、成果业绩、三年发展展望。

(三)装订要求和数量

1、佐证材料1份:首页为封面(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佐证材料),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然后将上述申报材料中的1-4项依顺序胶装1册;

2、合订本7份:将主管单位申请1份、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合订胶装成册;

3、附件5和附件6单独胶装各3份;

上述申报材料按A4规格上报(附电子版)。

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调整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因退休、调离或其它原因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推荐拟调整人选。人选的选拔条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同时进行调整的,比照新建梯队标准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原有2名以上带头人的,按1名带头人的结构逐步调整。对应调整而未调整的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一经发现将随时给予通报,对瞒报、谎报等情节严重的取消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资格。

(一)申报材料

1、主管单位的申请公函一式2份。申请要说明调整理由,组织选拔的程序、方法,在本单位、本地区的公示情况(不低于5个工作日),推荐的主要理由及意见;

2、拟调整人选相应填报《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调整申报表》(附件7)、《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调整申报表》(附件8);

3、对于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同时进行调整的,比照新建梯队标准,在填报附件7和附件8的同时,还需填写《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表》(附件4)。

4、材料中涉及的主要科研成果、在研项目佐证材料以及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

5、拟调整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各准备5分钟PPT汇报材料,包括个人简介、本人研究方向与梯队科研方向结合度、成果业绩、三年工作设想。比照新建梯队准备8分钟PPT汇报材料,内容要求同新建梯队。

(二)装订要求和数量

1、佐证材料1份:首页为封面(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调整申报佐证材料),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然后将上述申报材料中的1-4项及所涉及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佐证材料复印件,依顺序胶装1册;

2、合订本7份(比照新建梯队提供):将主管单位申请1份、附件4、附件7和附件8合订胶装成册;

3、附件7和附件8单独胶装,其中比照新建梯队各3份,其他调整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各5份;

上述申报材料按A4规格上报(附电子版)。

四、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资助

(一)对象、额度和使用方向

资助对象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资助额度为5万元以下,用于后备带头人出版论著、进行学术交流、培训研修和科研创新等。2012?2015年度已获得资助的后备带头人今年暂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2、主持的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或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3、所在单位对申请资助资金能够进行匹配。

(三)申报材料

1、主管单位的推荐公函一式2份。

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9)。

3、后备带头人获得科研成果、在研项目以及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

4、梯队所在单位提供资金匹配证明(加盖财务公章)。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按A4规格合订胶装1份,将附件9再单独胶装5份后上报(附电子版)。同时,准备5分钟后备带头人资助项目汇报材料(PPT形式,只提供电子版即可),包括项目背景、拟解决关键问题、技术实施路线、条件保障、获得资助后拟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五、基础设施建设资助

(一)对象、额度和使用方向

资助对象重点是直接从事和服务于“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并对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人才梯队优先支持。今年拟资助15个,每个资助额度为10万?30万元,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小型实验设备和图书室专业图书的购置。

(二)申报条件

1、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有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企业的人才梯队有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2、设备、资料急需更新、增置,且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经资助后,科研条件可明显改善,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三)申报材料

1、主管单位的推荐公函一式2份。要具体说明组织选拔推荐的程序、方法,在本单位、本地区的公示情况,推荐的主要理由及意见。

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表》(附件10),其中梯队综合介绍限2000字,包括主要工作任务,科研方向,近五年的成果、业绩情况,在国际、国内和省内的学术地位,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受资助后可预见的发展前景等。

3、梯队获得科研成果、在研项目以及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

4、单位资金匹配证明(加盖财务公章)。

上述申报材料按A4规格上报(附电子版),共2份。第1份,首页为封面(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报材料),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然后将以上4项材料内容依顺序胶装成册(含佐证材料复印件)。第2份,将附件10单独胶装5册。申报材料请自留底稿。

六、省级以上专家考察休假  

根据《黑龙江省级以上专家考察休假办法》,今年继续组织开展专家考察休假活动。

(一)参加考察休假人员范围

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等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在岗人员,参加过休假活动的专家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参加。

(二)考察休假安排

第一期专家考察休假活动时间初步定为4月中下旬,地点为云南省,人数为30人,其他考察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1、填写《黑龙江省级以上专家赴国内考察休假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附电子版)。

2、结合本专业特点准备一篇15分钟的科普讲稿(PPT形式),用于考察期间举办科普讲座。

3、提交书法、绘画、摄影等能够展现个人才艺的作品(电子版)。

七、申报程序、指标、时间和评审方式

(一)申报程序。 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各市(地)人社局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申报指标。 新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高等院校限报1个、其他主管单位限报2个;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资助可按照实际需求申报;基础设施资助高等院校限报2个,其他主管单位限报3个(已获得该项资助的不可重复申报);专家考察休假同一单位限报1人(额满为止)。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1、申报方式:新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整、后备带头人资助、基础设施资助实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5月3日—15日。网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或 http://www.hljzwzx.gov.cn/

(2)现场复核时间为5月16日—27日。

(3)第一期专家考察休假申报时间截止到4月10日。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以积极认真、严谨科学的态度切实做好本年度领军人才梯队各项工作任务,并加强对梯队的日常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人才梯队建设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使领军人才梯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审核、选拔、公示、推荐等各个环节工作,各项工作的申报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特别是在考核评估的过程中要不断发现和总结近几年各梯队建设的优秀成果及先进典型,不断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上报的各类材料要实事求是,符合要求,全面准确。今年论文类原件审核将由主管单位把关,其中涉及SCI、EI、ISTP、CSSCI的论文只需提供加盖检索公章的目录即可,原件省厅将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主管单位当年度各项申报资格,并视情况在全省给予通报。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曲   楠     张亚民

邮       箱:[email protected]

电       话:0451-8713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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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1,省人社厅政务公开大厅二楼。

 

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考核评分依据清单(样式).doc

附件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2013-2015年成果统计表(汇总表).xls

附件3: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人员结构情况统计表(汇总表).

附件4: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表.doc

附件5: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申报表.doc

附件6: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申报表.doc

附件7: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调整申报表.

附件8: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调整申报表.doc        

附件9: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10: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11:黑龙江省级以上专家赴国内考察休假申报表.doc

附件12: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参考指标.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