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1日起施行 广告词提国家级罚款20到100万

01.09.2015  09:30

  新《广告法》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界定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等情形为虚假广告。

  新 《广告法》提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情形,否则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明确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等,将确定为虚假广告。如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新广告法还新增对网络广告和推送广告的具体规范条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否则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