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为扶贫开发工作立法 贫困村乡镇或配扶贫专职工作人员

18.12.2015  16:25

  1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与原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条例(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主体地位和各部门领导责任,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机构队伍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有贫困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扶贫专职工作人员。

  《条例(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对象的精准确定,提出“贫苦户识别由农户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相互衔接,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

  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增长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省财政、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减贫任务、扶贫工作成效和绩效评价等因素,将资金分配拨付到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贫困村人口规模、贫困程度、减贫任务、资源条件等因素,在资金到县后3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扶贫、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贫任务,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作者:许俊鹏 印蕾)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