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食安办开展学校及旅游景区水质安全检测

10.06.2015  14:4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旅游景区饮用水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和游客饮水安全,佳木斯市食安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学校、旅游景区水质安全检测。

  根据《佳木斯市学校、旅游景区水质安全工作方案》,市食安办主要针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桶装水制定了水质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1、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2、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3、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4、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5、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6、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7、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8、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应当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1、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设施和设计的卫生要求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2、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3、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4、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5、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6、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在学校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总务处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的前提下,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2、学校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3、学校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校园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学校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4、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6、学校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7、教室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水质检测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一至二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一至二次,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饮水机出来的桶装水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饮用。

  同时,市食安办根据学校寒暑假、旅游景区的季节性等特点,要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学校和旅游景点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对饮水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进行整改,对于无水质检验报告单的单位,坚决不予以饮用,确保饮用水安全。(采编: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