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为盈利 知法犯法被判刑

21.06.2016  18:22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因提供赌博机、赌博场所组织赌博活动,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2月12日,由被告人闫某某出资、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经营、唐某某和周某某负责上分的赌博型游戏厅在密山市二人班乡开业,游戏厅内设有“打渔”、“飞禽走兽”、“金百万扑克”三种赌博机型共计34台,被告人利用赌博机共获得非法收入人民币5 450元。

  开设赌场罪客观上要求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在案件中系共同犯罪,闫某某、孙某某均系主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