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撞到人责任谁来负

15.03.2016  12:03
  88岁老太太在自家楼下门禁前看门上张贴的通知,恰遇楼内有人推门外出,老太太摔倒后身亡,其子女遂将推门的老大爷和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

  推门过猛致老人摔亡?

  任老太的儿子、60岁的刘先生起诉称,201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88岁的母亲任老太在北京海淀区北洼西里16号楼门禁前,正要拉门进入时,余大爷推门外出,由于其用力过猛,且单元楼门禁外平地较窄(与台阶连接处仅约60cm宽),直接导致母亲从台阶上直接往后仰面跌落,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任老太的儿女认为,余大爷的猛力推门行为直接导致母亲死亡的结果,系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对此,刘先生等人起诉要求余大爷赔礼道歉,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自己后退摔下台阶?

  法庭上,70多岁的被告余大爷说,当时自己去外面倒垃圾,并不知道任老太站在门外。其代理律师则辩称,“老人70多岁了,当时一只手拿垃圾袋,一只手推门,不可能是原告说的用力过猛。”律师表示,门上的小窗户是封着的,从里面看不到外面,余大爷也并不知道门外有人,任老太被门碰后往后退,由于台阶太窄,脚踩空摔了下来。

  物业无权对设施进行改动?

  物业公司表示,该单位只是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无权对原有设备设施擅自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事件的连带责任。”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能否预见”是关键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此案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如果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而由于过失导致他人伤亡,那么余大爷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楼门是否存在隐患,二是楼门附近的台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楼门张贴的告示是否存在未被及时清除等问题,如果上述问题存在或者部分存在,且系物业公司的(未适当履行义务)过错所致,则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巍

编辑: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