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赠兄房产 后悔要不回

23.09.2014  12:00

        兄弟与哥哥因房屋赠与产生争执,这起撤销权纠纷一案近日在拜泉法院审理终结。

        经查:支文与支武系同胞兄弟。弟弟支武因从事医生职业,家境条件较好,于2003年11月在拜泉镇东方红街购买了二间砖瓦平房,价格为20 000.00元。2007年在外地打工的哥哥支文搬回拜泉,弟弟支武让哥哥支文搬进此房,与其父母共居住。2010年,弟弟支武表示将此二间平房无偿赠与哥哥支文,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12月,随着拜泉县正在县城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平房换楼房出现,该平房显著增值,兄弟二人产生矛盾,弟弟支武后悔将房屋赠与给哥哥支文,于是便将哥哥支文告到法院,以哥哥支文未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给哥哥支文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弟弟支武赠与哥哥支文房屋时,没有附加任何义务,并且弟弟支武自愿为哥哥支文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并由哥哥支文对此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弟弟支武撤销赠与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法院驳回了弟弟支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