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中院: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18.12.2015  19:38

        12月17日,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在本院新闻发布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两级法院工伤类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全市两级法院新闻发言分别就记者针对工伤案件有关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答复。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工伤案件685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工作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调解撤诉率达95.96%。另有102起工伤案件诉讼外调解,有效化解了劳资矛盾冲突,促进了社会稳定。在煤炭资源型产业经济效益低谷环境中,为确保经济发展模式顺利转型,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在全市法院受理的工伤类案件中,纠纷的主要类型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双方基本达成协议,主动到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自动履行。这部分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84%。

        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服劳动仲裁,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认定数额等工伤待遇不服,至法院起诉,这一类案件结案方式少数调解,多数为判决。这部分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15%。

        三是当事人一方在劳动局仲裁时申请仲裁事项较少,到法院起诉时增加诉讼请求,这类案件法院一般维持仲裁结论,一方当事人上诉,二审维持。这一类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

        四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后,工伤人员认为劳动保险待遇给付金额较少,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到法院诉讼,这一类案件法院一般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这一类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

        2014年以来,工伤案件数量每年在逐年递增,案件类型出现多种情况。法院受理的多数案件为煤矿工人工伤案件,煤矿工人工作风险大,但煤矿企业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未能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煤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金,致使煤矿工人一旦发生工伤后,劳动部门不能认定工伤,使工人维权难度增大,企业负担也越来越大,恶性循环,给企业运营造成较大影响,工人也不能及时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标准问题,因为本人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算工伤职工各项伤残待遇的基础,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尤其像我市这样一个以煤炭开采为主的资源性城市,个体煤矿普遍采用班组包掌子面的方式生产,矿方以班组采煤量按吨向班组支付劳动报酬,再由班组向组内各工人发放工资。一般情况下,矿方没有具体某一工人的工资明细,实践中工人也很难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而且,实践中有的工人工作几天就发生工伤,而发生工伤时正从事井下维修工作,平均每天只有几十元钱,而有的工人受伤时也是干了几天,平均每天三四百元,在涉及农民工时,如果按《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作保险试行办法》去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畸高或畸低现象,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也会出现相同情况下农民工与非农民工裁判结果差距较大的情况,不利于服判息诉,因此工伤保险案件大量进入法院,成为我市法院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案件。为解决工伤职工举证难的问题,我市法院系统近年来普遍采用全省统计数据,已经得到工伤职工及矿方的认可,大部分案件在基层法院都得到很好地解决。

        在案件审理中,全市法院对涉诉单位发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建议企业与工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金。建立煤矿加强工人业务与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工人安全意识,减少工伤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建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加强沟通,尽量化解矛盾,积极支付相关费用,确保工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