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因故意杀人、抢劫一审判处死刑 赵志表示不上诉
黑龙江新闻网讯(宋研记者马智博)8日,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赵志故意杀人、抢劫一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志在家中洗澡时,卫生间漏水至楼下301室。该室居民被害人孙某(男,殁年27岁)上楼向赵通告此事,引起赵不满并产生杀人之念。因楼上继续漏水,孙某的妻子被害人张某(女,殁年28岁)独自上楼找赵志交涉,赵志持刀捅刺张某身体十余刀,当场将张某杀死。其后,赵志出门欲逃离经过三楼时,又持刀刺阻拦其逃跑的孙某及张某的父母张某某、李某某身体数刀,致孙某死亡,张某某、李某某重伤,后逃离现场。
当日23时许,赵志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29号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室,持刀捅刺正在取款的被害人张某桂(女,时年45岁)身体数刀,抢走张某桂价值人民币50元的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拎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和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致张某桂重伤。同年8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扶余县繁荣路将赵志抓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照相关法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赵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233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45040.1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桂经济损失人民币392894.7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志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