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告上法庭 7年拒交物业费只因物业“态度差”

21.04.2015  12:13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案,被告业主刘某家住大庆高新区某小区,7年拒交物业费,最终被物业告上法庭。业主以物业服务态度差,物业管理人员酒后闹事进行抗辩,被法院驳回。

        刘某家住大庆高新区某小区,2006年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十分恶劣”,并称有一次因物业服务问题,物业员工酗酒后欲殴打自己,并拒交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8000余元。物业多次催缴,刘某仍未缴纳,故物业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定合同效力,因此,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就应交纳物业服务费,虽刘某以物业人员服务态度不佳为由抗辩,但因无证据证实,也未受到损害,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判决刘某补交7年拖欠的物业费8761.75元,滞纳金24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