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全国应建立统一慈善信息系统

31.10.2015  16:23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下午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慈善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等

   促进科教文卫发展、环境保护都属慈善

  慈善法草案指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草案指出,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草案第三条对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界定为“大慈善”。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自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扶贫济困、救助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在昨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慈善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这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将被全面纳入法律轨道,慈善事业规则,将成为法律规则。

  这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为慈善法草案或草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概念、慈善事业发展、慈善行为规范、慈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草案规定,每年的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媒体求助捐款 将受到慈善法限制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募捐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规定慈善募捐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起的公开募捐和向特定公众发起的非公开募捐。只有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集资格证书,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法草案明确限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包括目前在媒体中普遍沿用的求助捐款等公开募捐方式,也将受到此法的限制。

  对此,草案也做了变通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的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互联网募捐

  慈善法草案还规定,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互联网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网站开展互联网募捐;在市、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的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开展互联网募捐。

  慈善组织实行登记制,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目前对于慈善组织的登记实行的双重登记制,慈善组织在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前,需要先行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然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草案的规定打破了这项前置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制。

   捐赠不兑现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捐赠作了专章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草案还规定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它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草案规定的应当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形包括,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助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当然,对于捐赠人在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全国建立统一慈善信息系统

  慈善法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

  慈善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包括登记信息、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募捐及受捐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等内容。慈善组织还应该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的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的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活动结束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慈善活动三方均可享税收优惠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活动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的问题,慈善法草案也专章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税收优惠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民政部门可查询慈善组织账户

  慈善法草案对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法律授权民政部门为慈善活动的监管主体。草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只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草案还具体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措施。包括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现场检查;查阅、收集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草案还特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查询慈善组织银行金融账户。

  草案还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负责人信用制度,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首部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审议

   虚报票房 可罚款50万元

  我国首部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影促进法草案或草案),昨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电影审批权限、票房作假、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问题,都被写进了这部法律草案当中。

   电影摄制 审批权限下放

  电影审批权一直是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立法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同时取消了两项,下放了五项行政审批权。

  草案规定,鼓励企业、其它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了一般题材电影剧本的审查,只需要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

  下放的五项行政审批权分别是,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票房作假 最低面临5万罚款

  对于票房作假的问题,草案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对于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放映期间 插播广告要受罚

  放映期间不得插播广告也被写进了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果电影院有此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票价优惠 政府给奖励性补贴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立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草案规定,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知识产权保护 禁对电影录音录像

  电影盗版往往来自于对影院所放映电影的偷录,为保护电影知识产权,草案规定,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无证电影 不得参加电影节

  草案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无证电影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我国拟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研发者 可申请注册药品

  在昨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

  说明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仅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注册药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随着我国药品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由于药品研发者不能申请注册药品,只能将研发成果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成立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生产药品,一方面,不利于调动研发者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药品创新;另一方面,又造成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利用,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

  对此,草案建议,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药品注册人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相分离,以调动研发者的积极性,促进药品创新,并使批准上市的药品迅速扩大生产、占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