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下月启动

17.02.2016  09:42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日发布:省直单位3月1日起、各市县4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6月底前完成。我省还将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年底前完成。

  《方案》明确了本次车改的机构、人员和所涉车辆范围。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和七台河市辖区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标准的130%。整体上,全省、省直和市(县)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如达不到节支要求,要降低补贴标准。

  《方案》规定,取消的公务用车将在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优先用于调剂补充保留的车辆,其余车辆集中公开规范处置,严禁甩卖和贱卖。

  《方案》要求,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附: 我省公车改革六大热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