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
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意见
我省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将市(地)、县(市)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意见》明确,将市(地)、县(市)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意见》要求,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不动产登记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置;行政编制较少、内设机构较多的地区可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设置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意见》要求,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分散的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一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原则上市地级为副处级(哈尔滨市为副局级),县级为副科级。机构设立原则上按“撤一建一”办理并按程序报批。领导职数两至三职。事业编制由各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精神,本着从严从紧原则科学合理核定。所需编制按照“编随事走”原则从相关经办机构划转,不足的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区一级机构设置和市区两级职责划分等事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
《意见》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按时完成职责整合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位、机构整合组建到位、人员编制配置到位、新机构工作运转到位,为推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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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不动产登记证,又名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的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问世,意义十分重大。
基本概况: 不动产登记簿证,作为物权法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的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问世,意义十分重大。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
特点: 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
作用: 自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入实操阶段,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
试点城市 : 成都、青岛、广州、杭州、厦门、济南、武汉等15个城市提前开展,也就是说这些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