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20.06.2014  10:47

  2013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的决定》,我院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为、文明单位和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先进集体,促进了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提升,为建设富强龙江、文明龙江、和谐龙江、大美龙江和幸福龙江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现已成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省委、省政府的“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思想库、智囊团。特别是自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来,院党委团结和带领全院干部职工以创建全国一流地方社科院为目标,坚持科研强院、开门办院、人才兴院、制度管院、民主建院,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是我院继荣获“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之后,再次获省级文明单位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