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校车必须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19.09.2016  19:34

  新办的校车经营企业,至少要有40台车,能坐800名学生;所有的校车都要配备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并开始实施。

  新办企业至少40台车

  该意见明确,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其中包括:注册地在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含)、客位800个以上(含);注册地在县(市)的校车运营单位确认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乘车人数要定期公布

  意见还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学生乘车需求,合理设计运行方案,并报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时要定期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登记,学校应当将每学期学生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必须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校车车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事故依法追责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工作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对违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不力以及问题解决不及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因安全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国标制式校车

  按规定,哈市校车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

  过渡期间,允许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虽未达到国家专用校车标准但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含)载客汽车,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

  同时,做好过渡期车辆更换工作。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订过渡期车辆更换计划,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式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