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中院完善《执行工作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执行行为

23.06.2015  11:33

        为贯彻落实“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上半年,哈铁中院执行局完善了《关于执行工作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突出规范性。《实施意见》从责任主体和执行过程两个方面,对执行活动进行严格、全面的规范。在责任主体上,对主管院领导、局领导、合议庭、执行法官等各个岗位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详细具体的明确;在执行流程上,对从执行准备到执行终结的整个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应做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标准、要求、完成时限等进行详细具体的明确,确保了权责一致,有效监督,不留死角。

        严格法律依据。为确保权威性,《实施意见》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省法院的有关规定等。对一些原则性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明确化,做到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又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

        确保可操作性。确定实用管用的指导思想,把利于落实工作、明确责任、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责任过硬、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作为《实施意见》的基本思路。成立工作小组,组织中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骨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讨,征求意见建议,对《实施意见》的内容逐条逐字进行推敲、修改,确保表述准确,提出的要求和办法可操作、能执行。同时,为了加强对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特殊情形的有效监督,还制定了定期复查、按月汇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