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04.08.2017  16:34

  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有关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党建的部署要求,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现就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专项资金政策的,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资金和政府购买的农村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各地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给予倾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采取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按所辖行政村总数一定比例,重点扶持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对村级组织招商引资和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引进企业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奖励给村。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市(地)、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当地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用地指标,保障农村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的各项用地优惠政策。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对宅基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经批准可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建设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后,可通过预算或结算安排支出的方式专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按照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及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范围,省、市(地)、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导向项目和业务范围内,优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给予支持。扩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覆盖面。对信用较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简化办理手续。降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主要涉农银行机构为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

  四、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契税、农副产品销售合同印花税、农业生产所用房屋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征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五、支持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及领办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资源,通过独资、入股、合作等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场地等不动产,通过租赁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获取收益。盘活校园、校舍、校田地,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服务实体,开展代耕代种代收、技术指导、劳务输出、物流仓储、资金互助、委托管理等有偿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六、创新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股所有,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市场法人地位,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因资源资产被征用形成的集体积累,除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外,其他所得作为集体积累资金,不得分光吃净。依托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全面推进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入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七、推动化解村集体债务。组织开展村集体债务核实清查工作,采取剥离减债、收欠还债等方式,化解村集体债务。加大村集体债权清缴力度,重点纠正有偿还能力、恶意拖欠村集体债务的行为。对村集体因发展社会事业产生的债务,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偿还计划,分期偿还化解。对以个人或村集体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兴办村集体企业、建设和维护村级公共设施、垫交税费等形成的既有村级债务,经债权债务双方沟通协商,金融机构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健全债务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新增债务,对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原则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对未经批准违法开荒的新增集体耕地要加强管理,合理有偿使用;对清理出的草原、“四荒”等资源,纳入集体资源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使用。规范资产经营和资源发包程序,加强农村集体合同鉴证工作。规范机动地管理,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竞价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本届村“两委”任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显失公平公正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发包合同,依法进行纠正和规范。全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规承包或无偿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加强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和村规民约的自我约束作用。强化财务收支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防止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主体责任,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可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资源流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