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速递】把握法治规律 深化能动司法检察

09.08.2021  09:22
编者按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围绕“学深悟透力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检察新作为服务保障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干警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其中,围绕“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张军检察长从国内、国际、历史、发展等维度指出了能动司法检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为落实张军检察长要求,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推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把握法治规律深化能动司法检察”,深刻阐释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的内涵、意义等重要内容,敬请关注。
把握法治规律 深化能动司法检察
 
 

  

 

谢鹏程

 

  

 

卞建林

 

  

 

姜涛

 

  

立足新时代新要求 深化能动司法检察
 
卞建林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无论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年代,都需要能动的司法检察。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能动司法检察为检察机关如何履职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有必要对此深入领悟并在实践中积极推进。

  能动司法检察之内涵解读。能动司法检察,指的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主动作为,自觉承担政治使命、服务国家建设。对于能动司法检察,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能动司法检察的目标导向。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角色,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追诉犯罪和诉讼监督的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必然要以维护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权益为目标。二是能动司法检察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时代使命和现实需求,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主动作为,灵活高效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应当避免消极、被动履职,避免脱离政治环境、法治环境开展工作。三是能动司法检察的评价标准。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既要维护法律实施、回应社会需求,努力提供让人民满意的“检察产品”;又要落实政治责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能动司法检察之时代意义。鉴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新战略、新实践,能动司法检察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能动司法检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新时代新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实施,助力法治建设,进而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这是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可见,能动司法检察是检察机关时代使命的具体呈现,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挥能动司法检察,自觉主动履职,服务法治建设,作出时代贡献。

  其次,能动司法检察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诉讼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检查、发现并且督促、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显然,积极主动作为,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上述检察权能。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等逐步确立和发展,根据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上述制度实施中均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通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效用。

  最后,能动司法检察反映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进入新时代,随着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检察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意、不信任,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在此情况下,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增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落实司法制约监督效果,从而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能动司法检察之推进深化。在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检察内涵和意义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推进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工作:

  其一,把握时代要求,加快办案理念更新重塑。能动司法检察,是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督理念,更新诉讼观念,把握司法规律,积极能动履职。检察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完善和发展检察理念,推进和深化检察改革。

  其二,积极主动作为,确保检察职能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应当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从刑事检察角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积极落实“少捕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体现了司法人权保障理念,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点内容。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切实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实践中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主导责任。为保障制度实施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与被追诉人展开控辩量刑协商,同时重视提高量刑建议的确定化规范化,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其监督刚性得到显著强化。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高侦查能力水平、加强内部机构协调合作,用好保留的侦查权,落实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惩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其三,凝聚上下合力,发挥能动司法检察整体效能。推进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应当是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的,不能局限于某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某一个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是一盘棋,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发挥能动司法检察的整体效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体现在:一方面,从下级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于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当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积极寻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指导;另一方面,从上级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于下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帮助、指引和监督。

  其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素质能力。能动司法检察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履职、延伸监督触角,这对于检察人员思想素质和办案能力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为保障能动司法检察顺利推进并取得实际成效,有必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增强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培养和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促进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能动履职。二是提升履职能力,强化检察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政策法律水平,增强执法办案能力。三是完善考评机制。健全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工作考评机制,突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而发挥考评机制对促进能动司法检察、提高履职实效的积极作用。

  其五,发展智慧检务,创新能动司法检察方式路径。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和发展智慧检务,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密切结合。为适应能动司法检察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创新能动司法检察的方式路径,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检察能动履职的规范高效。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以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开启检察新征程
 
谢鹏程 高磊

  在新阶段和新格局下,检察机关理应有新作为、新担当,检察工作理应有新发展、新气象。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最高检党组创新检察理念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的重要体现,是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思路,是新时代新阶段深化检察改革、办好检察案件、用好检察职能、建好检察队伍的思想方法。

  新时代检察实践赋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以新内涵。在西方国家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兴起了司法能动主义。起初,司法能动主义用于区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派别:司法能动派、司法克制派和中间派。与司法克制主义的严格适用法律的自我约束不同,司法能动主义主张法律与政治不可分割,司法能够在促进社会福利中发挥作用。美国的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之争,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前者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中立性、可预测性等形式合法性,后者寻求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的实质合法性。二者表面上针锋相对,实际上都为法治国家所必需,相辅相成,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防止形式解释简单化为机械司法,司法克制主义有助于防止实质解释超出国民预期。

  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的总称。它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提倡的是司法机关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新时代检察实践赋予能动司法理念以检察内涵,形成了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过中西对比,不难发现,能动司法检察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司法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不同的是,我国的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强调司法以结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导向融入社会治理,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公平正义;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则以隐性的法官个人正义观去能动解释、适用法律。我国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推动司法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创新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体现在灵活运用检察职能上,使现有检察职能发挥更大、更优作用,譬如,检察听证的普及适用。二是拓展检察工作领域范围,体现在检察业务适度延伸上,使法律监督职能更有力、更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譬如,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三是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体现在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检察担当上,譬如,对群众来信7日内回复、3个月答复制度的实行。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司法检察理念的深化和创新。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深悟透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不断探寻做好检察工作的思想和方法,提出并践行了一系列司法检察理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有检察新作为,必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不断深化和创新司法检察理念。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检察权复合性的重要体现。关于检察权的性质,西方国家存在被动性说和主动性说的对立。被动性说认为,检察官是“法官之前的法官”;主动说认为,检察机关是“准行政机关”。然而,这两种西方学说都不能准确概括或者解释我国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决定了检察职能具有被动性与主动性的复合性。正如“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办案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有被动的一面,检察监督则有主动发现和督促纠正的一面,主动中有被动性,被动中也有主动性,二者有机统一于法律监督的检察履职过程中。我国检察权的这种复合性为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肩负新的时代重任。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需求和更高期待。相较之下,司法检察工作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因应“时代之变”,大力提倡能动司法检察理念。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检察谋发展、重自强的客观需要。面对反贪职能转隶,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树立“转隶就是转机”理念和“公益代表”理念,司法检察理念适时而变、以变促变。经历重塑性变革的检察机关构筑起“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新格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融合发展、综合检察初现雏形。实践证明,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已经在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方法作用。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冲锋号角。人是最根本的因素。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对于检察工作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是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以往,构罪即捕,逮捕即诉,一诉了之。现在,慎捕慎诉慎押,羁押率下降了,“案-件比”降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达到85%以上,检察听证日益普及。同时,检察工作正在从数量的显著变化转向质量的显著提升。例如,试点企业合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运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做好“后半篇文章”,等等。检察工作要做得更好、更深、更实,检察人员都必须“能动”起来。

  把握法治规律和检察规律是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关键。我们要正确理解、坚持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把每一项检察工作往前推进一步,把每一次法律监督的触角往前延伸一寸,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用足用好检察权。这靠的不仅仅是勇气,关键是要把握法治规律、检察规律。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每一个案件都事关政治,事关党的执政基础。要心怀国之大者,找准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所有这些,我们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党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要立足法定职责。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能、地位和作用,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关系,法律监督不能代替其他监督,法律监督也是不高高在上、高人一等,但要本领高强、技高一筹。

  三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不但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和正义的守护者。要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要杜绝机械司法。检察办案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明确总体要求有序推进能动司法检察
 
姜涛

  所谓能动司法检察,意味着检察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而是要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开展司法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与司法公正。能动司法检察是一个内涵丰富、意蕴深刻的重大命题,也是能动司法的子系统。在这个子系统中,有机地联结着若干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了能动司法检察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系统。就未来有序推进而言,一是要明确总体要求,即能动司法检察应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要把握基本路向,强化多方面的复合性的能动司法检察架构的逐步形成,为能动司法检察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总体要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动司法检察,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作为、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强化与发展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积极服务于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在遵守法律、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国情民意,将政策、法律、情理有机融合于办案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追求政治效果需要关注司法的政治性。司法政策代表司法的政治考量。司法政策是在合目的性前提下,解决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人民的问题。能动司法检察必须以司法政策为基本遵循,强化与发展一种政治秩序所期待的司法操作,以体现检察司法的政治效果。以刑事政策为例,刑事政策就是一种解决犯罪预防与控制问题的政治抉择,即以达成理想的犯罪控制目的,致力于社会政策、对抗手段与惩罚方法的体系性阐释。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指挥棒,刑事司法则是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方法,具体而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方式。立法上成立的犯罪,未必在刑事司法上必然要追诉,刑事司法具有过滤作用,这本就是能动司法检察,也是司法政策作用于刑事司法的体现。

  追求社会效果需要关注司法的道德性。自古以来,情理规制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古代法学家多有“酌以人情参以法意”“情法两尽”“非惟法意之所碍,亦于人情不安”等主张,并且“执法原情”的司法案例比比皆是。在当代,情理深藏于民众内心深处,成为正义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情理通常外化为民意,成为推动现代司法转型的重要力量。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唯有司法者坚守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积淀下来的、作为人共通部分的“常识、常情、常理”,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违背普通公民的意志,也才能够最终实现法律的价值,确保公平正义。例如,“昆山反杀案”“云南唐雪案”“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等,检察机关的能动司法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此而言,把能动司法检察作为影响社会价值的一种手段是可取的,但是必须建立在社会需要这样的变化、大多数人认可这样的变化的基础之上。

  推进我国能动司法检察制度的基本路向。推进能动司法检察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建设中国特色能动司法检察制度,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在政治逻辑还是在宪法党章的规定上,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是司法权的根本来源和能动司法检察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需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和认可度,这既需要拓宽平台知民情,深入基层暖民心,也需要创新管理便民行,接受监督重民意。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可以为司法公正设置“防火墙”,我国宪法、法律把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期望检察机关能够坚持法律的客观义务,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以期达到公正司法、不枉不枞的刑事司法理想。就民事诉讼而言,检察监督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监督领域全程化、监督方式多元化、监督模式内在化,全面、客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刑事诉讼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唯一全程参与的司法机关,职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等阶段,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等,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如何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涉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以功能最适当原则为检验标准,功能最适当原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权力与权力之间以最佳模式出现,从而能够发挥权力运行的合力,以避免权力异化或无效。从组织上的权力分立与制约,转化到功能意义上的权力分立与制约,从而使行政权力在更加公平、高效、廉洁的意义上服务于社会,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如何既要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又不至于以检察权干涉行政权的正当运行,这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难点,也是能动司法检察努力的方向。

  一切制度虽然都是社会的产物,但又都出自于人类的理性设计。能动司法检察需要持续推进,久久为功,以更有力助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