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拉树枝子受伤 雇主车主都得赔偿

08.10.2014  12:11

        近日,拜泉法院裁决被告杨某、赵某赔偿帮忙拉树枝子的李某各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7,49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2013年10月1日,被告杨某因往家拉树枝子就去找赵某,要使用他家的小四轮拖拉机,赵某同意了。当时李某也在杨某家,于是就让李某也去帮忙。原、被告三人就用赵某的小四轮拖拉机去林场给杨某家拉树枝子。当拉第二趟回来时,由于被告赵某驾驶不当,小四轮拖拉机翻车了,将原告李某从车上摔了下来。经明水县医院诊断为:大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共花医疗费8,897.00元。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某左下肢摔伤,为伤残九级,伤后12个月可医疗终结,并且二次手术取固定物费用约5,000.00元。就赔偿一事,三方各执一词,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李某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应被告杨某的请求,帮被告杨某拉树枝,原告李某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即本案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赵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小四轮拖拉机翻车,致使原告李某受伤,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李某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