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法院积极开展案例学习活动

29.11.2016  01:06

  近日,拜泉县法院民三庭全庭干警组织对人民法院报上的具体案例进行学习。结合本庭审理商事案件的特点,对藤县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探讨。

  此案例中,原告魏某诉称被告黎某于3年前向其借款2万元,当时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被告黎某辩称,这2万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并非被告发起的借款。原告魏某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出具的档案转账凭单复印件各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综上,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习,拜泉县法院民三庭全庭干警们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个别法律法规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干警们纷纷表示,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要坚持多学习、多借鉴,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