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得“设障”

07.08.2016  13:06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出台。根据《意见》,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

  根据《意见》,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电子邮件、微信、邮寄等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如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