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21.11.2016  15:10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一项《通知》,要求在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中医和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和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加快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完善检验结果互认程序和机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增加互认项目,从根本上简化就医环节,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据悉,早在2010年底,黑龙江省就曾积极倡导医疗机构间医院检查结果的互认工作,确定了省内实行医院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的53家三级医疗机构名单和39项检验项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此项《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中,省卫计委进一步明确了检验结果互认的4类医疗机构,规定了4个遴选标准,提出了44个项目,确定了118家医院。《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参加结果互认的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二级医疗机构应认可三级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二、三级医疗机构应认可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

  《通知》指出,全省各地各单位要按“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的互认,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推进科学检验、标准检验,集中解决全省检验系统弱、小、散、乱、孤的问题,从而避免重复检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须严格监督管理及评价考核。各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临床实验室实施质量管理,参加质量评价。

  《通知》规划,将着手建立检验结果互认的大数据平台。还特别提出,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减少和避免医患纠纷。(衣晓峰 记者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