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全力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7.04.2017  21:43

把官员告上法庭,开庭时却发现被告席上一个官员都没有,只坐着一个律师……今后,“告官不见官”将成为历史。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全省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

告别“告官不见官

召开新闻发布会 与当地政府联合发文 大庆中院

4月13日,大庆市政府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大庆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败诉案件调查追责、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情况法院裁判文书载明和政府网站公告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牡丹江中院

4月1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市政府与中院联发出台的《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在明确出庭案件类型、建立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裁判文书载明制度、建立司法建议回复制度、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鸡西中院

4月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妥善应对新问题的相关措施。2016年,鸡西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408件,审结347件,结案率85%。发布会还通报了4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双鸭山中院

经过积极沟通协调,双鸭山市政府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5日联合出台了《双鸭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暂行规定共二十条,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要求、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真正做到让告“”者能在法庭上见到“”。

林区中院

4月27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与森工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森工林区落实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发布《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黑龙江日报、东北网、黑龙江法制报等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规定》分别从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范围等七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机制。

敲响“第一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人又有声 大兴安岭中院

3月22日,黑龙江高院行政庭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征地行为引发的行政二审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出庭应诉。这是2017年大兴安岭地区首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从此,开启“民告官”不再“难见官”的新局面。

绥化中院

4月1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件,被上诉人肇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出庭应诉。这是自省法院4月5日下发《 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后,绥化中院首次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充分发表意见,做到了“即出庭、又出声”。解决了百姓的期待,拉开了绥化中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帷幕。

鹤岗市向阳区法院

4月21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不服治安处罚决定一案。向阳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向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这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开展调研 发出建议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制度 哈尔滨中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工作,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4月5日以来,中院办理的10起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部出庭应诉,并均当庭陈述意见。

4月11日,哈尔滨中院向市政府发出《关于商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函》,就切实做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规范应诉工作制度、建立与法院联动机制、制定应诉‘硬性指标’和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等四个方面建议。

佳木斯中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各基层法院专题调研,与各区县主要领导就行政应诉工作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促进各区县主要领导重视和督导辖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中院积极寻求市政府支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七台河中院 4月10日,七台河市中级法院调研组深入到基层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行政案件,一律通报审理法院院长及被诉行政机关,并将通报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黑河爱辉区法院

4月20日,爱辉区人大常委会协调召开由区政协、政法委、区法院、法制办等十个部门参加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联席推进会议。联席推进会议的召开,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细化,实现制度可操作性,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自觉性,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提升司法权威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