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费用仍应出

01.12.2014  13:57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判决解除原告陈某、吴某与被告陈晓(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陈晓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500元。

        现年80多岁的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因不能生育,于1959年、1966年分别收养了一名女婴和一名男婴,其中男婴叫陈晓。陈晓长大结婚后,因建房需用二原告宅基地时发生矛盾。此后,双方互不往来,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后,被告陈晓携妻子到大庆打工,并当起了个体小老板。由于养子多年不理不问,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晓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用。

        法院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四岁时即收养了被告,将其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义务。二十余年来,被告对二原告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二原告的感情,导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而且二原告也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被告作为养子女,经二原告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而二原告现无生活来源,因此被告应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