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出台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

27.10.2014  15:3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分总则、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监督考核办法、责任追究、附则六章共十九条。规定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明确了纪检组的确职责定位,强化了纪检组对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职能。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委党组和纪检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