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系列解读之九

15.08.2016  18:03

  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政策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解读人】

  省科技厅成果处副处长 周昊

  省科技厅计划处调研员 时泽远

  【政策亮点】

  健全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分红奖励等激励政策。继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实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建设省级中试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应该是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要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让他们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合理合法富起来。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分红奖励等激励政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入股”。这是对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激励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周昊表示,正在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运用国家实行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全面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调动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周昊说,一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用途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兼顾单位的自主性,促使单位合理利用留归本单位的转化收入,服务于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周昊说,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的原则,维护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比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实施意见》明确“继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实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由所在单位和发明人共有”。周昊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内容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周昊说,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我省应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省政府计划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建设15个省级中试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谓中试,就是将科研成果先小规模的进行实验性生产,成熟以后再到工厂生产线实现大规模生产。任何一项科研成果的转化,中试是必经阶段。时泽远说,要注重做好“抓两头带中间”。抓两头:就是一头抓成果研发培育,另一头抓成果产业化,在这两个方面我省一直支持力度较大。带中间:即是抓中试中心建设,这方面的支持还要加大力度。所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科技成果的培育、转化和产业化,将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省级中试中心。具体将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和仪器设备的科技资源,建设省重点实验室,以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利用先进的科研装备,突破重大科技关键技术瓶颈。将依托科技型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接和熟化大学和院所的科技成果,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实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将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包括院士助手和学生,联合搭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研究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为产业整体技术的提升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