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10.01.2020  16:21

  (2019年12月27日)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实施、有序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原则,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强化绩效理念,更加注重结果导向,突出强调成本效益,科学构建管理机制,切实硬化责任约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全面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省级到2020年年底,市县级到2022年年底,基本建成涵盖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贯穿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覆盖一般公共预算和其他政府预算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1.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应当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强化年度间支出责任分担,加大预算体系间、预算资金和债务资金、本级财力和上级补助、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省级财力和市县财力使用方向的整合,加强对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引导,切实做到“五整合、一引导”;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基本民生需求,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2.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科学编制非税收入预算,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结合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3.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项目执行期限除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实施周期的,一般不超过5年。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实行动态调整,到期的政策、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二)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1.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2.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编制预算时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包括产出、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3.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4.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价;谁安排资金,谁负责重点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原则,预算执行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建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在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同时高度关注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和实施效果;在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事关重点领域改革、区域协调发展、民生保障等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

  2.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以及对政府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三、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省级层面,重点强化以下6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和指标体系

  1.建立健全制度。在现有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出台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及考核办法和绩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办法和绩效监控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2.健全预算绩效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构建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做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3.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实现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部门业务、财务、资产等基础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全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服务税收收入绩效考核管理。

  4.建立省市县共享共用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

  (二)强化事前绩效评估,把好政策和项目可行关

  1.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政策研究论证,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和项目预算申请,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2.省财政厅对各征收机关、执收部门报送的税费收入预算进行审核,对省直相关部门报送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夯实预算编制基础

  1.进一步扩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设置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将部门预算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含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等全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2.将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编制紧密融合,做到布置、申报、审核、批复、公开“五同步”。对预算执行中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涉及绩效目标变动的,应同步调整。

  (四)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1.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绩效监控。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纠正。

  2.省财政厅依据绩效监控结果实施奖惩。对政策和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绩效目标完成率较低的部门和单位按一定比例扣减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较快、绩效目标完成率较高的同类部门和单位。对存在严重问题、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停止拨款,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出。

  (五)强化绩效评价,客观评价税费收入、财政资金绩效

  1.开展年度预算绩效自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征收机关、执收部门对地方税费收入质量、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对政策、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预算开展绩效自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2.推进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开展市县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试点,逐步全面推开。

  3.开展绩效自评价结果复核和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部分部门整体、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开展自评价结果复核和重点绩效评价,至少每5年完成一个轮次。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的自评价结果复核和重点绩效评价,应延伸至基层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

  4.逐步拓展绩效评价范围。选取部分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试点,逐步扩大范围。

  (六)强化结果应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1.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省财政厅依据评价结果,对整体绩效好的部门在预算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适当减少预算安排;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出。

  2.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机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权重不低于10%。

  市县级层面,要参照省级做法,2020年开展试点,逐步提质扩面,到2022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加强力量,充实人员,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约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三)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考核,考核情况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掌握,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资金。

  (四)加强监督问责。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