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31个县市区开展“救急难”试点

18.08.2015  12:19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郭铭华)记者17日从黑龙江省民政厅获悉,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省确定31个县(市、区)作为“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得到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据介绍,“救急难”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帮助,有效防止遭遇急难的家庭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我省为做好“救急难”工作,确立了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综合救助模式,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与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非物质救助有效结合的方式。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等方面,原则上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持一致;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应急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使用。

  同时,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群众自治等社会组织,发挥社工、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发挥公安、城管、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设立“救急难”窗口。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建立社会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此外,各地还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不断扩展急难救助服务内容,要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在给予急难家庭必要现金或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急难家庭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服务,增强急难家庭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勇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