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三至五年实现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

03.09.2014  11:44

  “让每所学校都能有好的校长、好的教师,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今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条件是基础,师资配置是关键,要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针对《意见》的印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配备的重要举措,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建立城乡教师队伍一体化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择校难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深化教师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悉,近些年来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相关政策,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浙江、福建、陕西、江西、河北、贵州等省已出台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指导意见,将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改革。

   加快建立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意见》提出,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公办中小学校长连任两届后应交流

  《意见》对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作出了政策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文件既有规范性的政策要求,也给地方留下了政策空间。

   推动优秀校长和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职任教

  《意见》指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意见》强调,要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国家层面将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也鼓励各地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记者 贺迎春 实习生 田畅)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