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擅自拆除文物建筑或罚款100万元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白阳)打着“维修性拆除”“原址重建”名义违规拆除文物建筑的乱象,今后有望得到遏制。2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前者数量较少,保护管理较好;后者占到总量的85%,但缺乏明确的保护管理制度,成为文物破坏、损毁的重灾区。
送审稿规定,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当进行考古发掘。凡是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进行考古发掘,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且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还规定,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之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若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前,已存在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污染文物及环境的设施限期治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28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