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7号公告

07.02.2020  16:13

  为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蔓延扩散,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返岗、复工前,对职工进行体温筛查,在内部设置防疫隔离区,对出现感染症状的人员要先行隔离。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了解掌握外地返回人员的行程和旅居史,重点排查去过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人员。要排查职工是否属于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要按有关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每日上班前对职工进行体温检测,工作中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随时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隔离观察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要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做好消毒、通风和个人防护工作。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设置要拉长,尽量每人保持在1.5米以上。减少接待外来人员。集体住宿要尽量降低人员密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按标准规范消毒。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督促职工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全程佩戴口罩,注意执行手卫生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设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大中型会议及室内外聚集性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的防疫意识。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证食堂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确保食材不受污染。要采取分餐制,错峰、间隔、分散用餐。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必要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资的配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使用专车接送职工上下班。

  九、采矿、冶金等特殊生产行业和企业,要针对生产特点制定防控制度和指南,有效开展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