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建:“三条红线”严管设施农用地

31.03.2015  17:38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近日,江西省新建县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在农用地选址、规模和使用期限上设立“三条红线”,促进全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设立“选址红线”,划定全县设施农用地禁批区。《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应当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村镇建设规划区、规划工业区块、环境保护控制区、公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控制区500米范围内从事水产、畜禽养殖业,鄱阳湖滨湖保护区范围内的南矶乡向阳村等7个乡(镇)93个村(场)严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

  设立“规模红线”,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通知》规定,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同时,要求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设立“时间红线”,明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新建县建立了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限为5年,备案期限届满前半年内,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未办理续期手续而继续使用的,按非法占地处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或二轮土地承包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