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都要安燃气报警器

29.03.2016  10:32

  新建住宅都要配套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用气安全,这样的法条将写进《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从即日起,条例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要安报警装置,不另外向用户收费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住宅房屋和需要用气的非住宅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费用应当纳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应当有计划地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安全自动切断装置的房屋应当安装使用,安装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停气服务

  因检修等暂停供气,要提前48小时告知

  在用户服务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非突发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影响区域、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时间,以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应当安排在6时至22时之间。因突发原因影响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燃气价格

  可根据购气成本等适时调整,征求用户意见

  对于燃气销售价格,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车用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燃气缴费

  收到催缴通知书10日内不缴费将被停气

  在用气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燃气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燃气用户自收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出的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燃气用户用气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气。因欠费被中止供气的燃气用户,在申请恢复供气时,应当结清燃气费和违约金。

  4月26日前

  三种方式发表意见

  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互动交流”中“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