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建房要配建燃气设施 不得另行收费

17.08.2016  13:06
黑龙江:新建房要配建燃气设施 不得另行收费 - 新浪黑龙江
来源: n.sinaimg.cn

   我省将出台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居民买新房不用再交燃气初装费

   新建房须配套建燃气设施

   安装报警器

   费用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今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接受审议。《条例(草案)》提出,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关键词:初装费

   新建房要配建燃气设施

   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

  据悉,目前,我省设区的市燃气普及率达到86.32%,县燃气普及率为48.48%,燃气用户达到548.27万户,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用量分别为11.91亿立方米、26.07万吨和8251.47万平方米。由于1999年实施的《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管理需要,我省结合自身实际重新定制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初装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费用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而对于本条例实施前,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房屋已经建成,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配套建设。此外,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关键词:燃气经营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

   最高罚10万元

  对于燃气经营,《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企业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等燃气经营活动,违规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设置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