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13.06.2014  02:35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构建“平安宾县”、“和谐宾县”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深化认识,整合资源,构建“大调解”格局。
  为切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与县委县政府沟通,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综合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的“大调解”格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健全机构,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乡镇、村(居)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多级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同时还需加快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 “四落实”的标准和要求,并逐步实现了“六统一”的目标,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主动排查,及时跟进,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一是建立完善排查调处机制。积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努力做好“超前防范”。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主动介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现纠纷及时跟进,做到及时就地化解。达到小事不出屯、大事不出村、重大疑难案件不上交的目标。二是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平息纠纷,努力做到调处工作走在激化前,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访结合,协调运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各乡镇“调访一体化”工作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调处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新路子。经过梳理,对于可通过调解化解的信访案件,要整合各相关业务站办力量,形成上下、左右联动之势,解决群众的上访问题。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重大信访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并将此类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分解,能够通过诉讼解决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的,立刻指引当事人寻求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因此,为使百姓的合理诉求依法得以终解,我们采取调访结合,协调运作的方式,共同为上访群众解难事,办实事。
  五、督查督办,跟踪回访,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完善督查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分流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督查,要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制定回访制度。对经调解已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回访。对经缓解处理的突发事件,开展不间断的跟踪回访,掌握动态,直至平息。对经调处达成协议的群体性纠纷,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回访。对因历史或社会等原因的老纠纷户,视当事人情况分别采取每月、每季和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进行回访。对回访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落实工作措施,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杜绝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六、落实政策,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积极落实“以案定补”政策,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和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制定补助标准:一般纠纷(标的2万元以下或3个当事人以下)每件补助50元;重大纠纷(标的2万元以上或3个当事人以上)每件补助100元;特大纠纷(标的10万元以上或10个当事人以上)每件补助150元。县局将对人民调解卷宗、考核标准、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年底,司法局、财政局将对各调委会进行联合考评,进行兑现办案补助。从而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七、加强培训,提升调解员业务素质。
  完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长期培训、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选派调解员到人民法院进行业务训练。邀请法官、律师指导调解业务,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县性的调解骨干培训,加强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
  总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机制、经费和人员保障、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滞后和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以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供稿单位: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